湖南出台专门举措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保问题
时间 2019-07-10 14:05:06     浏览17

近日,湖南省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南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解决该省部分退役士兵的基本养老、医疗困难提供了政策依据。

据介绍,《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政策保障范围、首次参保时间的认定、缴费年限的规定、补缴年限的规定、补缴责任主体、单位和个人无力补缴的规定、缴费基数的规定、补缴手续的办理、补缴后仍达不到领取待遇条件的规定、有关单位和退役士兵承担的义务10个方面。

其中,关于政策保障范围方面,政策适用于我省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缴费中断问题。

《实施办法》明确: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同时,针对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照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实施办法》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土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时限超过本人军龄的部分,按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政策执行。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按规定予以解决。

此外,关于缴费基数的规定。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为补缴时安置地和参保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当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实施办法》明确: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对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人民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其中,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补助,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相关规定予以定额补助。

本着就地就近、便于操作,让服务保障对象少跑路的原则,《实施办法》提出,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等材料到原单位或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参保或补缴。根据《实施办法》,符合保障条件退役士兵,应当在2019年12月月底前主动提出申请,对已提交申请未办理完毕的可继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