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却要职工签离职申请书
时间 2019-10-10 08:54:20     浏览79

职工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多,突然接到公司通知,称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是谈好补偿金额后,公司要职工在离职申请书上签名。明明是单位主动提出解约,为何要职工签离职申请书?这到底能不能签?日前,职工刘先生为此向本报求助。

据刘先生反映,当初进公司时,公司和他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转眼一年多过去了,他觉得自己工作挺认真的,和同事相处也较融洽,到期续签合同应该没问题。但前不久,正在上班的刘先生接到了人事部门的约谈通知。人事经理说,现在公司几个部门要缩减人员,考虑到各方面因素,并和部门经理商量后,决定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会选择刘先生?人事经理表示,因为他是部门新人,经验不够丰富,能力也不足,所以,决定和他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刘先生也不是非要在公司工作,但是他对人事经理给出的理由却不认同。人事经理见他不说话,便又说,这样的解除或许他会感到委屈,所以公司会多给他半个月的工资3000元作为补偿。原来是给他一个半月工资的补偿金,现在是给他两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刘先生想着强扭的瓜不甜,便同意了。人事经理立马拿出了一份离职申请书让其签字,刘先生一看,申请上写着“自愿离职”的字样,当即感到诧异:解除合同是单位主动提出,并非他自愿,为何要签这样的申请?人事经理却说,这只是公司的统一格式,反正钱一分不会少,签字即可。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罗强主任表示,这样的申请书签不得。刘先生需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出现14种情况之一,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这14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等等。其次,单位单方面解除可分为劳动者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性裁员。例如,劳动者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原因被解除的,就属于劳动者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等原因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就属于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最后,辞职和单位解除不同。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职工辞职是没有补偿金的,而如果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不是过失性解除,单位都应当根据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