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意愿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失业保险参保缴费
1.参保范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包含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合同制工人可根据本人意愿按城镇职工或农民工身份进行参保。
2.失业保险缴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城镇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缴费月工资不能低于最低缴费基数)。城镇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不能以个人的名义直接参保缴费),失业保险只作个人缴费记录,无个人账户。
三、失业保险金的申领、终止
(一)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
1、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累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合同终止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等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后,应持有关材料到当地经办失业保险事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参加劳动部门为失业人员举办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
注:失业人员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金待遇终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享受期满的;
2、重新就业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职介机构介绍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符合申领条件骗取失业金的)
四、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即增加2个月,每次申领时间最长不超过24月;
享受失业保险金月数的月数=2×N+2(N为缴费年限,N≤11)
城镇职工失业金发放标准:湖南省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湘潭市城区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月,目前湘潭市城区失业金标准为:800×80%=640元/月;
农民合同制工人,因不承担个人缴费义务,只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其标准为:连续工作每满1年,按一个月失业金标准领取,每次不超过6个月,且一次性领取。
选择以城镇职工身份参保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按城镇职工对待,失业时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丧葬、抚恤补助
丧葬补助金:按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在30天内携带《失业金领取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其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按规定向所属失业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失业人员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抚恤金:按失业人员所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来确定:供养1人,为14个月失业保险金;供养2人,为18个月失业保险金;供养3人或3人以上,为22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技能培训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训练机构组织或者认可的职业培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全免报名考务费、学杂费1次。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参加其他形式的职业培训的,凭有效的培训合格证书和有效票据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只报销培训费用1次,报销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
(四)职业介绍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或者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可全免职业介绍费1次。
(五)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任何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转迁
1.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在职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失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转迁
失业人员户籍在外省或外地市的,失业保险待遇可转往户口所在地,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籍簿和接收地的转递函办理。
失业保险政策咨询请拨打:
湘潭市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金征缴科:58528293(309室) 58533427(307室)
湘潭市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金管理科:58526069(305/308室) 58556564(失业保险大厅)
劳动用工政策及纠纷请拨打:
湘潭市劳动监察支队:58533404
湘潭市劳动仲裁庭:5853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