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城工匠”铸造工程实施细则
时间 2021-11-22 10:43:46     浏览9

中共湘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潭人才发〔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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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莲城工匠”铸造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市直机关各单位、在潭企事业单位:

《“莲城工匠”铸造工程实施细则》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0月12日


“莲城工匠”铸造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莲城人才行动计划》,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工匠”人才是指在湘潭市工作,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至五级证书的技工。其中,高技能人才为获得一至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

第三条  “莲城工匠”铸造工程的组织实施,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相关责任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第四条  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制度,对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分别领取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报一次。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湘潭市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报流程》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围绕企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重点开展“金蓝领”培训工程,实行高端带动,贯通从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到高级技师的培养通道,集中培养一批具有高超技艺和工匠精神的高技能人才。学员免费参加“金蓝领”培训工程,由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根据培训职业(工种)不同给予培训补贴。根据《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深入推进“金蓝领”培训工程,促进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立职业技能晋级奖励制度,对企业新获得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奖励(已获得部、省、市三级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不在此列)。同一职业资格证书只能申报一次奖励。

(一)申报条件。申请职业技能晋级奖励的职工及所在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的职业(工种)应在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目录范围内。

2.新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的申请人,其职业资格证书应是2018年5月4日后获得。

3.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在湘潭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湘潭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需在所在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申报资料。

1.湘潭市企业职工职业资格晋级奖励申请表;

2.申请人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材料,新引进的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身份证、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及社会保障卡的复印件。

(三)申报流程。企业职工职业资格晋级奖励常年受理申报,每年集中在6月和12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1.申报、受理。申报人将申报材料按照社保登记缴费层级和属地,报送至相应的县(市)区人社部门。

2.审核。受理部门对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建议奖励人员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复审,确定拟奖励人员名单。

3.审定、公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资全拨付。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将奖励资金统一拨付至个人账户。

 

第三章  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第七条  建立“杰出莲城工匠”认定制度。每三年组织一次“莲城工匠”评选活动,每次评选10-20名高技能人才,对获奖者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适时在评选认定的“莲城工匠”(包括湘潭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和获国、省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中每次遴选出5-10名杰出代表,授予“杰出莲城工匠”称号,并给予每人5万元奖励。根据《湘潭市“莲城工匠”评选办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开展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进一步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技能攻关、技术革新、技艺传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每年建设5个左右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新设立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奖励。根据《关于开展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的通知》组织实施。

 

第四章  优化高技能人才成长平台

第九条  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每年举办一次市级职业技能大赛,积极鼓励支持各行业、企业、技工(职业)院校开展技能竞赛和岗位技能比武,在全市营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弘扬“工匠精神”的氛围。

第十条  组织和引导各类技能人才参加国内外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及输送单位给予配套奖励。对新培养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及相当层次奖项的高技能人才,给予个人最高1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申请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及所在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及相当层次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应是2018年5月4日后获得,在湘潭市工作3年(含)以上。

2.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在湘潭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湘潭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

(二)申报资料。

1.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及相当层次奖项的奖励申请表;

2.申请人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材料,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身份证、获奖证书、社会保障卡的复印件,并提供个人账户和用人单位账户。

(三)申报流程。对新培养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及相当层次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奖励常年受理申报。具体流程如下:

1.申报。申报人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奖励人员和单位名单。

3.审定、公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将审定结果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将将个人奖励资金拨付至个人账户,对用人单位的奖励拨付至单位账户。

第十一条  2018年5月4日后获评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项目(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湘潭市企事业单位给予配套支持。

(一)支持标准。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配套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给予最高20万元经费支持。

(二)申报流程。高技能人才项目配套支持申报由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常年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项目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湘潭市高技能人才项目配套支持申报审批表》和项目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配套支持建议名单。

3.审定公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配套支持资金拨付至单位账户。支持资金按照配套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列支,建立专账进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深化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机制

第十二条  大力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每年选择6家左右企业与职业(技工)院校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试点,对达标企业给予每家5-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补贴标准。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试点的企业,当年培训学徒在50人以上且鉴定合格率不低于70%的定为A类单位,当年培训学徒在25人以上且鉴定合格率不低于70%的定为B类单位,对A、B类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贴。

(二)申报流程。

1.备案。试点企业(同级别同工种的中小微企业可联合报班)在开展学徒培训前1个月内将有关备案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案,备案材料包括: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2.考核鉴定。试点企业在年度培训任务完成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按照鉴定程序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如岗位为行业特有工种,可申请有具备条件的省行业内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3.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验收,提出A类单位、B类单位的建议名单。

4.审定、公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拟补贴名单。将拟补贴名单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单位账户。

第十三条  开展校企合作评估工作,鼓励技工(职业)院校立足为本市经济服务,主动对接企业、园区,大力开展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加快建设适应我市经济发展要求的各类技能人才队伍,促进企业发展,用以奖代投的方式,对全市技工(职业)院校和有关职业培训学校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设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2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根据《关于开展湘潭市校企合作评估工作的通知》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加强“莲城工匠”铸造工程平台建设,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培训机构、示范性高职院校、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加强高技能人才基础能力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技工(职业)院校建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湘潭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湘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