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高校毕业生落户实施办法
时间 2021-11-22 10:47:45     浏览16

湘潭市公安局文件

潭公发〔2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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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高校毕业生落户实施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局直相关部门:

现将《湘潭市高校毕业生落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公安局

2018年1月22日


湘潭市高校毕业生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市人才引进培育有关文件精神,统筹推进我市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聚力打造创新人才高地战略,为高校毕业生落户湘潭提供便利、快捷的“绿色通道”,根据《湘潭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全日制应届和往届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等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迁入湘潭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拟将户口迁入我市(包括韶山市、湘乡市、湘潭县)城镇地区的,由本人持高校毕业证、户口簿内页(省外迁入为户口迁移证)到湘潭市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第四条  凡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书面委托家庭户户主、直系亲属或单位、社区集体户口专办员代办。

第五条  迁入人员根据落户地址的不同情形,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 落户在自有房屋的,提交本人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材料。

(二) 落户在亲友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友户口簿。

(三)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或在职证明;落户在社区集体户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四) 落户在湘潭市人才中心集体户口或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的,提交本人申请。

第六条  湘潭市网上公安局、湘潭公安微信公众号等网上服务端提供预约优先服务,开设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身份证业务的专门通道。

第七条  高校毕业生办理落户业务时,如对办理情况有异议的,可以拨打0731-55297125咨询或在湘潭市网上公安局或湘潭公安微信公众号(http://xtga.xiangtan.gov.cn/或微信关注“湘潭公安”)留言。

第八条  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各种原因已注销(删除)户口的毕业生申请落户的,以及其他未规定的事项,仍按照《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12号)和《湘潭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潭政办发〔2017〕111号)执行。

第九条  在我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情况由市公安局统一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湘潭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湘潭市公安局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