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才购房和租房补贴实施办法
时间 2021-11-22 10:53:16     浏览14

中共湘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潭才人发〔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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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才购房和租房补贴实施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市直机关各单位、在潭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人才购房和租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0月12日


湘潭市人才购房和租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住房保障,根据《莲城人才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和市属科研院所全职工作(与我市企业和市属科研院所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人才,对其在市城区范围内购房或租房的给予货币补贴。

 

第二章  购房和租赁补贴

第三条  新引进到湘潭市企业和市属科研院所全职工作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单独购买或夫妻共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和15万元购房补贴,按4:3:3的比例分三年支付。其中所购房屋总价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购房价予以补贴。

申请购房补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购房补贴申请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三) 登记备案的湘潭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完税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四) 相关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材料(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五)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六) 当年在湘潭市实际工作月份的工资银行流水及当年在湘潭市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原件);

(七) 所购房屋五年内(自完税之日起算)不得交易的承诺书;

(八) 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四条  对新引进到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人员、副高级职称人员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中级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技师和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入职后在潭首次单独购买或夫妻共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3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按4:3:3的比例分三年支付。

申请购房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购房补贴申请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三) 登记备案的湘潭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完税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四) 唯一住房证明原件(唯一住房的认定以个人为单位);

(五) 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六)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七) 当年在湘潭市实际工作月份的工资银行流水及当年在湘潭市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原件);

(八) 所购房屋五年内(自完税之日起算)不得交易的承诺书。

(九) 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五条  新引进到湘潭市企业和市属科研院所全职工作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不在潭购买住房的,分别给予每月10000元、5000元、3000元、10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

申请租房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租房补贴申请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三) 相关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材料(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四)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核对原件复印件);

(五) 当年在湘潭市实际工作月份的工资银行流水及当年在湘潭市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原件);

(六) 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六条  具体流程:

(一)申报受理:

1.符合第三条、第四条购房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所购房屋属于雨湖区、岳塘区范围内的,申请人到市住建局窗口申请办理;所购住房在县(市)、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范围的,申请人到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

2.符合第五条租房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根据用人单位所在地到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

提交补贴申请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 6月30日,在我市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方能申请补贴。相邻两次申报时间间隔需满一年。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或提出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的,视为放弃当年补贴资格。

受理部门对资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

(二)审核:每年申请截止后集中审核,市住建局会同市人社局(园区人社局)、市财政局(园区、示范区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一个月内完成审核,提出拟补贴对象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审定;

(三)公示:市委人才办审定后,市住建局将拟补贴对象名单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应及时拨付资金。

上述购房、租房补贴资金,按照“分级、分片负担”的原则安排,购房补贴按所购住房在县(市)、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范围的,由所在地财政负责,所购住房在市区(上述两个园区除外)范围的,由市、区财政按照7:3的比例分担,市财政局负责与区财政结算。租房补贴按用人单位所在地在县(市)、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范围的,由所在地财政负责,用人单位所在地在市区(上述两个园区除外)范围的,由市、区财政按照7:3的比例分担,市财政局负责与区财政结算。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七条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可按照本办法申请购房补贴,每套房屋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获得购房补贴的申请人,在五年内(自完税之日起算)将其所购房屋转让(含注销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须全额退还购房补贴后方能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

第八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经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5年,各县(市)园区参照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印发